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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方案:建立绿电积分制、纳入“双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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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从消纳保障机制、责任权重分配、管理及履行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文件,浙江省2021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18.5%,激励值为20.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8.5%,激励值为9.4%。


浙江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拟分为三类:第一类责任主体为售电企业,第二类责任主体为电力用户,第三类责任主体为自愿性主体,原则上为年用能不低于5000吨标煤的工商企业。各责任主体需完成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责任主体履行消纳量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视为完成考核。加快建立浙江省绿电积分制度,作为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重要依据。

 

上述三类责任主体均有对应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具体计算方式为:总量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非水电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系数K=全社会用电量/所有终端用户售电量。

 

在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面,可通过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浙江省绿电积分以及省间超额消纳量交易履行。

 

在奖惩方面,将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核机制,适时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纳入省对市能耗双控考核评价体系。对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的责任主体或地市,超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该责任主体或地市能耗考核。

 

具体文件见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为做好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浙江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9月10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

 

联系人:付韬,联系电话:0571-87051759

传真:0571-87050372;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

邮编:310007

电子邮箱:futao.fgw@zj.gov.cn

 

附件: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能源局

2021年8月10日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等文件要求,为落实“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以及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简称“责任主体”)共有三类。第一类责任主体为售电企业,包括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省电力公司”)、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省电力公司承担除第三类责任主体外的其余非市场化用户考核责任,包括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以及其他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第二类责任主体为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三类责任主体为自愿性主体,除第二类责任主体外,自愿承担消纳责任且原则上为年用能不低于5000吨标煤的工商企业。

 

(二)消纳责任权重的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责任主体设定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对责任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责任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消纳责任权重的统计监管平台。省能源局将建立浙江省绿色电力积分(简称“绿电积分”)管理平台,依托平台完成我省责任主体信息化管理、消纳责任权重统计以及监测考核。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简称“浙江分中心”)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梳理省内责任主体名册及进退出管理。省能源局于每年1月底前做好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四)消纳责任权重的组织实施。省电力公司及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承担各自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负责组织经营区内责任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省内各责任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在浙江省绿电积分管理平台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责任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下达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消纳责任权重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按年度公布各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1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18.5%,激励值为20.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8.5%,激励值为9.4%。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分解下达各设区市非水电装机年度目标。

 

(一)各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具体如下:

 

1.第一类责任主体

 

(1)省电力公司。承担其除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之外的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等。根据目前我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2.第二类责任主体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根据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综合考虑目前自备电厂实际消纳新能源电量情况及企业发展实际,按照逐年提高的原则,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3.第三类责任主体

 

(5)不属于省内第一类、第二类责任主体的,年用能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工商企业,自愿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二)各责任主体消纳量考核目标计算公式

 

总量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非水电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系数K=全社会用电量/所有终端用户售电量。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考核电量为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含厂用电),向省电力公司或省属地方电网企业购买电量计入对应电网企业的售电量。

 

(三)消纳责任权重核减。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国家政策调整、输电通道故障等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的,在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三、责任主体管理机制

 

(一)责任主体确认及注册。各责任主体均应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正式开始前,在浙江省绿电积分管理平台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浙江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我省责任主体清单,同时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二)年度消纳实施计划制定。各责任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省能源局、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三)消纳责任权重信息报送、统计和分析。每月10号前,省电力公司向省能源局、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提供上月用电量和发电量数据。省能源局按月梳理各责任主体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协助省能源局按季度做好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分析评估,并抄送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各责任主体需完成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责任主体履行消纳量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视为完成考核。加快建立浙江省绿电积分制度,作为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履行方式

 

1.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责任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2.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浙江省绿电积分,绿证、绿电积分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其中单位绿证、绿电积分分别对应1000度、100度可再生能源消纳量。

 

3.省间超额消纳量交易。

 

(二)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除非水电平价可再生能源项目外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首先用于完成省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电网企业根据各责任主体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计入各责任主体的消纳量;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2)为避免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价值的重复计量和重复交易,对于通过浙江省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同时核发绿电积分,对应交易结算电量的绿电积分由新能源发电企业转移至责任主体。

 

2.各责任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或经省能源局或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责任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

 

(1)从其他责任主体购买绿证或绿电积分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责任主体出售的绿证或绿电积分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责任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2)责任主体可通过省间超额消纳量年度交易方式购买消纳量。

 

五、工作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承担我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监督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责任主体和各地市的消纳责任权重,并组织考核。指导督促做好市场交易机制完善、市场有序运行、市场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开展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的监测、统计与考核,做好责任主体消纳情况的存档、信息化管理,于每年1月底前分析评估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负责对各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发挥属地管理职能,采取相关措施,在项目规划、用地、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并鼓励各设区市根据本区市产业发展规划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政策。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完成本市非水电装机年度目标,督促本市范围内责任主体按时完成账户注册,及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责任主体限期整改。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梳理统计并向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报送当地自备电厂名单及自备电厂相关电量数据。

 

(四)省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批准后实施。组织经营区内责任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并负责向责任主体分配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五)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省内绿电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责任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责任主体给予提醒,配合省电力公司开展跨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量以及超额消纳量交易。浙江分中心负责建设运营浙江省绿电积分管理平台,组织开展省内绿电积分交易。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按月度向省能源局报送各责任主体绿色电力以及绿证、绿电积分交易相关情况。

 

(七)各责任主体。负责作出履行消纳责任的承诺,完成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下达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浙江分中心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六、有关措施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核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组织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考核工作。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本地区承担责任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研究探索在碳排放考核中考虑企业已承担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适时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纳入省对市能耗双控考核评价体系。

 

(二)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奖惩机制。对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的责任主体或地市,超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该责任主体或地市能耗考核。对提供虚假数据、不按期完成整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责任主体,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建立惩罚机制,包括取消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支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进行联合惩戒等。

 

(三)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和全额消纳。省电力公司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加快多元融合高弹性电网建设,积极推进省内特高压交流环网工程规划建设,全力为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创造条件。加快中小型抽水蓄能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等设施建设,提升电网调峰能力,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

 

七、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X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2021年,以模拟运行方式按照本实施方案对责任主体进行试考核,各责任主体暂免考核。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

 

方案实施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