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支持我省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8月25日,江苏省发改委印发《关于支持我省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电站发展给出指导意见。
根据文件,江苏省“十四五”将坚持集中式开发与分布式发展并举,分类分批有序推进光伏项目建设。注重光伏发电与其他常规能源协同发展,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融合。围绕农业、交通、建筑、渔业等,探索光伏融合发展新场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各类配套政策措施的协同配合,调动全社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
集中式光伏方面,推动光伏发电与农林牧渔等产业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利用垦区农场、采煤塌陷区、沿海滩涂、养殖鱼塘、农业大棚、山地丘陵等空间资源,优化推进“光伏+"基地化开发。
明确光伏复合项目选址原则,探索建立光伏复合项目用地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光伏复合项目土地利用标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农业等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光伏复合项目中农业等复合产业年收益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最低收益。明确“林光互补”项目土地利用标准,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用海需求,规范利用河道、水库发展光伏发电。
分布式光伏方面,深挖地区分布式光伏发展潜力,加大光伏发电在高速公路沿线、铁路边坡及沿线设施、各类加油加气站、车棚、路灯杆等交通领域的应用,鼓励在大数据中心、5G基站、粮库、仓储等布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建工业园区、新增重大项目原则上预留发展分布式光伏系统的荷载能力和配网容量。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带头开展屋顶光伏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发展,积极推动户用光伏发展,支持以整县(区)为单位,采取统一建设、统一运维、分户结算的方式,推动光伏发电入社区、进家庭。
在消纳方面,全面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提高配电网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能力,优化光伏发电项目接网流程,电网企业应在收到自然人项目并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实现并网,在收到非自然人项目并网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实现并网。
政策保障方面,各地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
转自《光伏们》